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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申报2024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点击量:发布时间:2024-09-02

黑龙江关于申报2024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时,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根据《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全省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2024年,发布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高端装备、智能机器人、航空航天、新材料、智能农机装备、能源化工、陆相页岩油、食品加工、冰雪经济、临床医学12个重点专项171项指南(见附件1)。
  二、项目分类
  按照项目组织遴选方式分为“竞争择优”“揭榜挂帅”两类。
  (一)竞争择优方式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协同培养科技人才,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竞争择优方式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公益类项目(临床医疗)四类项目。
  1.重大项目支持企业牵头组织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申请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低于400万元。重点评价技术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经济社会效益。
  2.重点项目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申请财政资金预算一般200-300万元,着重关注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成熟度、可靠性,重点评价成果转化应用、解决关键问题、支撑引领产业发展情况。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支持企业牵头开辟新业态、新模式、新赛道,申请财政资金预算一般100万元左右。
  4.公益类项目重点支持医疗机构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需求的临床医疗研究,申请财政资金预算100万以内,科研成果要有应用价值。
  (二)揭榜挂帅方式
  强化“企业出题、科研解题、市场阅卷”导向,坚持“英雄不论出处,谁有本事谁就揭榜”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企业作为最终应用方面向全国发布榜单,延揽省内外一流科研团队揭榜攻关。
  具备揭榜条件的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攻关联合体与最终应用方对接,提出揭榜意向,提交揭榜方案。最终应用方与揭榜方商讨合作方案,明确研究任务、时间节点、最终交付物、成果归属、奖惩措施等事项。赋予最终应用方合作团队选择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由最终应用方牵头,与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最终应用方安排项目负责人,揭榜方安排技术负责人。项目总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视为重大项目。最终应用方出资不低于总项目资金预算的60%。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申报和承担项目有关条件按照《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资质条件界定》(见附件2)执行。
  2.竞争择优方式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要求企业牵头申报,原则上项目自筹资金按照不低于省拨资金1.5倍配套。
  (1)重大项目申报企业上年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或研发强度不低于5%。
  (2)重点项目申报企业上年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研发强度不低于5%。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申报企业注册成立5年以内,上年营收5000万元以下,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或研发强度不低于10%。
  (4)公益类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均可申报。鼓励具备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与医疗机构共同申报,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
  3.鼓励企业围绕攻关目标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要素,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省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竞争择优项目1家单位牵头申报,合作单位不超过3家。揭榜挂帅项目1家单位牵头申报,1家单位牵头揭榜,参与揭榜单位不超过3家。
  4.牵头申报和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用。
  (二)项目负责人(含技术负责人)和团队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不符合年龄要求又确需申报的(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应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其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
  2.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3.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的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最多2项,但不能为同类别项目;作为项目成员最多可同时参与2项。当年执行期满且已履行完相关程序待会议验收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4.受聘于我省科研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等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5.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6.加强青年人才培养。鼓励青年人才参与项目,担当骨干。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应在研究团队中占一定比例。要为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科技创新主力军。
  (三)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创新性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技术成熟度3-5级的项目。项目完成时技术成熟度(见附件3)应有3级以上提高,达到6-9级。各申报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按照要求对现有及完成时技术就绪度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如实阐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创新性等情况进行评审,对技术成熟度不符或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的项目不予支持或降低支持资金。
  (四)项目研究内容与绩效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明确关键技术问题,一体化设计申报。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项目内容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指标转化生成项目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目标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高度重视、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中与绩效指标相关的数据。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将作为后续项目审查、评审和考核的依据。
  (五)经费额度和实施期限
  根据项目评审和年度预算情况确定支持额度。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如实申报,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实施期可根据技术成熟度、项目难易度等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以下情况放宽申报条件
  1.竞争择优项目。对哈工大先研院入孵初创企业承担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方向项目放宽研发费用限制,适当提高企业承担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上限,项目自筹资金可按不低于财政资金1/2配套。对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符合附件2条件的,放宽研发费用限制。
  2.揭榜挂帅项目。对最终应用方、揭榜方不设研发费用投入限制。对项目负责人(应用方)、技术负责人(揭榜方)无学历、学位、职称、年龄要求。
  四、申报流程和时限
  (一)网络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111.41.51.120:8180/pmshlj),进入首页上方“科技项目”,选择“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或“省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栏目,点击“在线办理”。在线注册、填写申报书,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联合申报协议、经费匹配承诺书(最终应用方出资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等附件材料,提交至申报单位。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二)时间要求。申报系统将于2024年9月2日17:00时开放填报,竞争择优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2日17:00时,推荐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5日17:00时;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5日17:00时,推荐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8日17:00时。请申报、推荐单位在此日期前完成有关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二)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中支出。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推荐(包括检查可行性报告中需回避的信息)、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四)推荐单位应积极组织有关主体申报项目,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严把推荐关。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等,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单独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单位既往国际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合作成果或经验等要符合资质审查条件(附件5),保证项目质效。
  五、联系方式
  (一)业务指导
  省科技厅科技一处:0451-82628379
  省科技厅科技二处:0451-82628482
  省科技厅科技三处:0451-82628292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与对外合作处:0451-82628355
  (二)综合服务
  省科技厅重大任务与前沿技术处:0451-82628293
  (三)技术支持:0451-5868809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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