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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点击量:发布时间:2023-12-27

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35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组织申报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及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附件1)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按属地原则申报。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行文推荐。省厅初核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
  请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附件3),并提出市级初步复核意见(包括:通过复核,并给出评价;建议整改,明确整改事项、要求及时限;未通过复核,说明理由)。
  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要高度重视,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建立工业遗产分级管理制度,积极指导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程序、评价指标等,对报送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做好申报推荐、复核工作。
  (二)请各地务于2024年2月5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初步复核意见及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U盘二份)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本通知电子版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hebei.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方式:孙静怡  0311-87803218  15003116043
  材料寄送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
  邮编:050071
  附件:

  1、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2、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3、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

  4、本次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名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