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对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组织、公开遴选、绩效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协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专项实施的总体协调和组织管理、项目年度数据及工作总结的报送。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组织”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组织实施实行“谁立项、谁管理”原则。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规划的项目类别,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分类组织相关项目的申报、遴选、立项、绩效考评、结题验收工作,负责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汇总项目数据和编写年度工作总结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项目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定期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供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进行审核、审查;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已购设备的验收、建账、建卡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单位获资助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各项目的预算编制与执行、课题研究进度负责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实施方案,提前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建立项目库,并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有计划地安排项目立项和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须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立项须填报《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不得与国家和省部级已有的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执行期内结题结账。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并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规定执行、经费执行进度缓慢、实施效果差的项目有权决定对其终止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部署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延期一年,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批,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备案。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仍需报《年度进展报告》。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进行终止并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科研信用制度管理,对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列入学校诚信记录,至少三年内不再纳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若所在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取得的成果,须以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形成的论文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NO.***资助”字样(英文:Project NO.***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四条 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细则》(重大校〔201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