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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因组DNA大分子设计原则与化学再造”应急管理项目指南

发布者:点击量:发布时间:2017-08-16

  设计生命、合成再造、重塑生命,合成生物学开创了全新的科学研究模式。其通过化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工程等多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的交叉融合、系统集成,对生物体进行有目标的设计、改造乃至重新合成,创造新的微生物、细胞和蛋白(酶),从而在健康、药物、化学品生物制造、生物燃料合成等领域形成颠覆性技术,促进相关产业的跨越发展。

  一、科学目标

  本应急管理项目以基因组DNA等重要生物大分子为对象,通过化学、化工、生物技术等多学科交叉,发展合成生物学设计、化学再造的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通过从头设计、合成组装,定向改造生命体,使其具有全新的生物学功能。

  二、核心科学问题

  1.基因组DNA序列重新设计与功能发现。

  2.化学创造DNA基因型与表型(化学型)的调控机制。

  三、2017年度重点资助研究方向

  本应急管理项目拟资助通过化学创造或改写基因组DNA大分子,探索重新设计基因组DNA序列,以期获得新功能、新分子、新途径的生命体,研究基因型与表型的内在关系及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向:

  1.化学合成基因组的重排及快速进化系统创建;

  2.基于蛋白活性预测的基因模块匹配性设计与再造;

  3.基于非天然编码的分子生物学系统编辑与再造;

  4.基于光合细菌的光能利用系统的化学再造;

  5.面向大环天然产物分子创新的生物合成途径再造。

  鼓励申请者围绕上述方向自主选题。

  四、2017年度资助计划

  针对上述研究方向,2017年度本应急管理项目拟择优资助6项,每项直接费用的平均资助强度为300万元,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五、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要求。

  1.项目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发布的研究方向选择相应的研究主题。

  2.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限项规定。

  本应急管理项目不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的限制。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书报送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15日16时。

  2.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指南和《201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申请须知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指南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3.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依托单位基金管理联系人申请开户)撰写申请书。申请代码1选择B06或B08;“资助类别”选填“应急管理项目”;亚类说明选填“委综合管理项目”;附注说明选填“研究类项目”。正文部分按照“重点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以上选择不准确或未选择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4.申请人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认真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

  5.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特别说明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原件等附件。

  6.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7.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具体要求如下:

  (1)应在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时间(2017年9月15日16时)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及要求报送的纸质附件材料。

  (2)提交电子版申请书时,应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

  (3)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还应包括本单位公函和申请项目清单,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4)可将纸质申请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以免延误申请。

  8.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行政楼101房间)

  邮  编:100085

  联系电话:010-62328591

  9.化学科学部联系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综合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邮  编:100085

  联系人:郑企雨

  联系电话:010-62327057

  电子邮件:zhengqy@nsf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