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成果申报

信息快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国际杰青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者:点击量:发布时间:2025-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际杰青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国际杰青计划主管部门、执行管理机构、人员推荐机构、岗位推荐审核部门和接收单位间的组织管理,保障国际杰青计划的工作务实高效推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杰青计划目的是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青年科技人员交流;帮助相关国家培养科技领军人才;构建中外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为加强科技人文交流、深化民心相通、提升能力建设、夯实科技创新合作等奠定基础;在我与相关国家科技创新合作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第三条 国际杰青计划的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国际杰青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国际杰青候选人的人员推荐机构为外国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国立科技基金会,与我签署科技合作协议的国际组织或科研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我驻外使领馆(团)、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办事处;国际杰青在华工作的岗位推荐审核部门为接收单位所隶属的各直属机构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际杰青计划的接收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

第四条 国际杰青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籍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

(二)在上述国别拥有正式工作,从事科研工作或科技政策研究;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科研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45岁;

(六)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汉语语言沟通能力。

第二章 各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国际杰青计划方针性政策,与外国主管部门进行谈判和磋商;

(二)组织我驻外使领馆(团)、办事处等宣介国际杰青计划,推荐国际杰青候选人;

(三)明确年度经费预算、来源及国际杰青接收指标;

(四)根据执行管理机构报送的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立项清单,出具立项通知,协调科技部相关部门向接收单位拨付经费;

(五)明确国际杰青计划开放国别;

(六)核准执行管理机构提供的国际杰青计划验收结果,按程序向完成在华工作的国际杰青出具国际杰青证书。

第六条  执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经主管部门授权,与外方主管部门及指定机构开展工作联络;

(二)审核接收单位的岗位申报;

(三)组织完成项目征集、评审、结题验收;

(四)负责将主管部门立项通知和确定的立项清单上传至管理系统,使人员推荐机构、岗位推荐审核部门、接收单位和国际杰青等知悉相关信息;

(五)开展国际杰青计划整体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

(六)按年度并根据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国际杰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七)开展国际杰青计划的宣传和推广;

(八)成立国际杰青同学会,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国际杰青参加联谊座谈、专题研讨、采访宣传等各类活动;

(九)做好国际杰青计划官方网站及管理系统的运营及维护工作,做好后续联络和服务工作等。

第七条 人员推荐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双方商定的领域遴选推荐国际杰青候选人;

(二)出具国际杰青候选人推荐函;

(三)对国际杰青候选人的学术资质、语言能力、健康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岗位推荐审核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接收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对接收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初审;


(三)协调执行管理机构对国际杰青计划岗位的分配;

(四)对中方接收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推

荐;

(五)对国际杰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评估

第九条 接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拟接收国际杰青的工作岗位;

(二)负责国际杰青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岗位适配度认定;

(三)在收到执行管理机构录取通知后,负责通知国际杰青并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发放来华工作邀请函、办理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四)负责做好国际杰青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国际杰青参加各类活动,并确保其来华后不参与间谍、恐怖袭击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五)逐月向国际杰青发放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在执行管理机构拨付经费前,若国际杰青已到岗,则由接收单位先行垫付经费;

(六)指定指导教师,制定国际杰青的研究和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研究条件;

(七)指定本单位的国际杰青计划负责部门和负责人,由其负责管理机构管理及答疑工作,并向执行管理机构及时报送进展、总结、决算及收据等各类材料。制定应急预案,如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报告岗位推荐审核部门及执行管理机构;

(八)国际杰青回国后,做好后续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经费

第十条 国际杰青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相关出资方按各自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一条  国际杰青资助额度为2万元人民币1月(税前),通过接收单位按月发放给在华国际杰青,用于其支付国际旅费以及在华期间生活开支、住房租赁、保险购置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与各出资单位商定资助名额和出资比例,在国际杰青到华后,按本办法和各自财务管理规定向接收单位拨付金额。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提供配套资金支付国际杰青行政管理开支、必要科研设备购置、国内差旅费等。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国际杰青计划的实施流程如下:

(一)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国际杰青计划征集通知;

(二)接收单位负责人登录国际杰青计划系统,申请母帐号,母帐号经岗位推荐审核部门审核后生效。接收单位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外事或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该单位内部全部的申报、后期管理及答疑工作。接收单位唯一的母帐号生效后,负责人可自行开设多个子帐号供单位内部人员使用;

(三)接收单位申报拟接收岗位,经岗位推荐审核部门初审核报执行管理机构审定,由执行管理机构发布岗位;

(四)国际杰青候选人在获得人员推荐机构的推荐函后,可登录国际杰青计划网站进行岗位申报;

(五)接收单位从申报岗位的国际杰青中选择与岗位匹配的,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向其发放接收意向书;

(六)接收单位及国际杰青上传申报材料;

(七)岗位推荐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执行管理机构审核后,根据资助名额和报名情况视情组织评审(如果通过形式审查的国际杰青项目超出计划名额),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审定;

(八)主管部门根据执行管理机构报送的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立项清单;

(九)接收单位协助国际杰青办理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十)接收单位准备拨款材料,向各出资方申请拨款,各出资方完成审核后拨付经费;

(十一)接收单位在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提交总结。岗位推荐审核部门审核汇总,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执行情况并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拟授予国际杰青证书的人员名单。若经费结余须提交退款申请,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经费退还给各出资方;

(十二)项目执行届满后,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国际杰青出具国际杰青证书;

(十三)在国际杰青接受接收意向书后,若其中一方毁约,则该方在2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